坚持平等保护,切实提高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1982年《宪法》第十一条的历次修正,反映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根本法中的地位随着基本经济制度变化的演变过程。1993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上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宪法基础。1999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上确立了坚持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基本精神。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应当积极贯彻宪法基本精神,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的检察产品。
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了“三个没有变”:“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 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 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在宪法的视角下,就是从1999年确立至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没有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其中,2019年12月4日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是新时代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政策指引。宁夏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党委和政法委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出台《宁夏检察机关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措施》《银川市检察机关依法服务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十条措施(试行)》等制度,从制度机制上提升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能力。
2022年以来,宁夏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安排,联合自治区工商联等19家单位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等2个规范制度,建立自治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促进涉案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依法惩治和预防企业违法犯罪,落实对涉案企业的严管厚爱,推进诉源治理,不断致力于服务保障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