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监督层面:缺乏长期有效的法治监督机制

(三)立法监督层面:缺乏长期有效的法治监督机制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中,既规定了审计、信息公开、调查评估等监督方式,也规定了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然而,在宁夏纪委监委网站依然可以发现每年在扶贫领域均有腐败案件发生,权力滥用、贪污受贿、挪用资金等仍旧是需要重点规制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扶贫资源的浪费,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脱贫及乡村振兴工作的顺利开展。从法律监督机制方面,反观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可知条例对法律监督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并非完全处于立法空白状态,只是上述法律监督机制似乎在实然层面并未达到立法预设的规制目标。课题组认为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现有规定来看,一是监督制约机制相对单一,被赋权的监察、审计、财政、扶贫等主体,部门间联动协同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二是基层权力约束机制尚不充分,未能汲取社会有效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单向监督检查的方式不利于法律监督机制的有效发挥。三是以惩治为中心的法律监督模式,虽然能最大限度完成对违规行为的发现与追惩,却忽视了预防、纠错机制在法律监督模式中的重要意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