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规制较少

(四)程序规制较少

程序性规定是实体性规定的重要基础。但是在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一直存在重实体性规定轻程序性规定的倾向。立规活动主要聚焦于实体性规定,这与国家法治体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难以满足依规治党、依法治国的需要。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十六条提出:“需经中央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拟定后,视其内容,或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或经中央同意后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谁来征求意见,在多大范围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程序及后续如何处理意见的方式方法等,并没有给出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这必然影响其在实践过程中的具体推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