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区域检察协作经验对黄河流域检察工作格局建构的启示

(一)长江流域区域检察协作经验对黄河流域检察 工作格局建构的启示

2018年,重庆、四川、云南、贵州四省市检察院建立了赤水河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到2019年、2020年度渝川黔滇藏青六省(区、市)召开两届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联席会,共同发布《关于建立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的意见》,初步构成“长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司法协作圈”。期间贵州与重庆、四川等省市检察机关联动,同步开展“检察长+河长”两长护河大巡察活动,西藏自治区与四川、云南等省份检察机关在毗邻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工作中开展协作等,长江上游检察协作从部分协作到整体协作迈进。

与此同时,2018年,鄂湘赣三省检察机关服务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第四次联席会议上,共同签署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区域检察协作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沪苏浙皖为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打造了检察协作的“长江三角样板”,2020年共同签署《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关于依法全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为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工作办法》《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协作时间长,协作机制达20余项,且形成了“青嘉吴”等基层跨区域协作机制,设立“长江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办公室”,合作范围持续拓展,形成规模效应。

与长江流域协作相较,黄河流域的检察协作,目前仍在探索阶段。2021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印发,确立了聚焦安全黄河、生态黄河、发展黄河和文化黄河四大目标。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8月,黄河流域的检察机关在省级层面尚无协作制度建立。在跨省的市县层面,山东、河南两省11 县区达成沿黄交界的11 县(区)检察机关成立两省交界公益诉讼协作联盟。陕西榆林、山西忻州、吕梁,山西运城、河南三门峡、陕西渭南就黄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达成区域协作机制等。黄河流域的检察协作参与主体层级限于市、县,内容较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