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执行人员的漏斗效应

(三)主体:执行人员的漏斗效应

有研究者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党内法规执行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行动者漏斗效应”这一框架来解释。 [11]导致这一效益的主要原因是,党内法规执行的行动者受认知共同体、制度协同性、激励机制与约束与行动者知识的因素制约,从而呈现层层失守的执行损耗。(https://www.daowen.com)

首先,作为执行主体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党内法规的执行上没有形成认知共同体,即对党内法规的重要意义、价值和功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当针对政策执行没有形成共同的理解时,组织和个体所占有的自愿就难以为组织所倡导的价值观服务,这构成了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第一层漏斗效应。其次,实施党内法规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个人作为不同的子系统,没有形成制度协同,主要表现为“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横行,官僚主义是科层体制的副产品,其显著特征是在正式的规则之外容易形成自己的一套潜规则,这种潜规则主要表现为私人关系和部门间默契的利益关系等,它们代替了正式的党内法规。再次,目前针对党内法规执行者的激励机制保障不足,执行党内法规和不执行党内法规没有明显的差别性的效用。最后,作为执行者的专业知识不足,党内法规执行,既需要规范知识,也需要地方性知识,如果没有将规范结合地方实际进行实施的能力,难免导致选择性执行和机械执行等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