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一体化、协同化有待进一步强化
随着互联网+、5G、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应用与司法审判的深度融合,智慧法院的司法审判服务、管理等法院信息技术应用中存在多网、多系统、多平台应用的操作现象。但是,多网融合、多系统对接、多平台衔接等信息技术应用在宁夏依然存在兼容性不理想、数据共享难等问题。引发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实践中各地各级各类智慧法院建设始于自我探索试点,各自的信息系统筹建初始阶段是处于一个在国内没有统一技术标准和统筹规划的情况下推进。因此,各大网络和信息技术研发公司筹建的各类信息应用系统在技术、操作流程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致使各类法院信息系统应用标准不统一,实践网络、系统、平台等的兼容不理想及数据难以共享,成为智慧法院建设最大瓶颈。
上述问题,同样在法院系统内部存在。实践中无论是中级法院或是基层法院,智慧法院建设从试点探索发展到现在,一个法院内部存在政务管理系统、审判业务系统、执行系统等多个信息应用系统,这些系统的筹建时间和研发商也多数不同,因而信息技术执行标准各一,出现法院内部多网多平台融合难等问题。而诸如铁路法院等专门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的信息应用系统不兼容和数据难共享问题尤为突出。实践中,一个案件往往要涉及检察、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多个不同的司法业务系统,不同业务系统在信息数据的集成整合难、各类系统兼容和数据资源共享难等问题,是智慧法院建设亟待攻破难题。(https://www.daowen.com)
引发上述这些问题的制度根源是国家和地方智慧法院制度体系不完善,网络信息技术制度供给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尚处于发展的补丁期,制度的预判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不足,导致地方智慧法院个性化制度需求与中央顶层制度规划落地存在差距。于是,发展到今天,全国范围内统筹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过程中,面临地方各类旧有信息系统改造升级的制约因素较多。同时,各地各级各类法院信息化的应用实践,面对新时代、新业务、新情况有时束手无策,这又是统筹普适的信息应用系统与地方法院新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些问题,始终是顶层制度体系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也是顶层制度治理效能转化能否满足地方个性化制度诉求价值所在,也是国家法治统一和地方法治共同体建设重大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