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保障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

(四)充分保障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

1.按需调整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系

因新时代乡村生产、生活及人口结构、交通、信息等方面出现的新特点,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与城镇明显不同,照搬城市社区的法律服务模式,不仅会浪费法律服务资源,还会造成服务难以为继。因此,有必要实施一村一策的服务方案,根据乡村实际及村民需求情况,选定法治联络员,确定公共法律服务种类及服务模式,确保民有所呼、法有所应落到实处,建立让数据多跑路、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村民少跑路、法律事务一次办结的服务机制。

2.壮大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者队伍

目前我国城乡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存在人员数量、区域分布、专业水准和服务质量方面的巨大差距,而乡村矛盾纠纷主要集中于乡村规划、土地权益、市场运行、农业保护、生态治理、帮扶政策、养老医疗等方面,有些矛盾具有多发、突发的特点,要坚持把乡村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实现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关键。对此,应坚持内育、外引并举的原则,一是着力培养扎根乡村的本土法治能人、调解能人,打造农民身边的法治服务队伍。二是加大返乡入乡法治人才引进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等方式,鼓励法治人才和律师等专业人才共同服务乡村法治振兴的工作格局。三是充分发挥法治志愿服务力量,邀请高校师生、退休法律职业人员参与志愿服务,以适应农民对于法律服务需求的类型多样化。

3.加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绩效考核(https://www.daowen.com)

法律服务应以能够满足服务对象需要为评价其绩效的唯一标准。这种评价,应是一种全面评价,既有量的评价,也有质的评价;既包括对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评价,也包括对法律服务人员的评价;既要从群众的角度进行评价,也要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评价;既要评价法律效果,也要评价社会效果,还要评价政治效果。因而,首先应建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绩效评估体系,其次应由独立第三方主持评价,其评价结果应能够产生一定后果,起到激励先进、淘汰落后的效果,能够促进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在乡村治理上起到积极作用。

【注释】

[1]《宁夏脱贫攻坚政策摘编》,载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网站,2019年5月8日,http://fpb.nx.gov.cn/xxgk/fdzdgknr/fgwj/zcjd/201911/t20191113_19569.html.。

[2]张鹏:《中国权利性条款立法规范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110页。

[3]陈志钢,毕洁颖,吴国宝,何晓军,王子妹一:《中国扶贫现状与演进以及2020年后的扶贫愿景和战略重点》,载《中国农村经济》,2019年第1 期,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