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项目管理的主要方面
(一)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与相关发展规划,引导和调控投资项目
1.制定宏观经济政策
政府通过制定各种宏观经济政策来引导和控制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向和规模,用宏观统率微观。
2.相关发展规划
政府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一些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完善。
3.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
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防止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二)制定相关规定,界定投资管理权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各类投资主体的管理程序如图2-1所示。

图2-1 各类投资主体的管理程序
1.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国内投资建设项目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1)核准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具体核准程序如图2-2所示。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2)项目核准时限要求。
①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图2-2 核准程序
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③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④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⑤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3)核准文件的调整。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①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②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的。
③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4)核准后管理。
①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备案类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包括:
①企业基本情况。
②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③项目总投资额。
④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3)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
1)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重点领域。
①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
②农业和农村。
③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④重大科技进步。
⑤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
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2)补助和贴息资金申请。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3)资金申请报告内容。
①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③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④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⑤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时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4)项目实施管理。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有关实施情况,并按时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包括:
①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②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③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④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⑤存在的问题。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1)实行核准制与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具体如图2-3所示。
(2)核准的内容与条件。
1)核准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
①项目及投资方情况。
②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③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https://www.daowen.com)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①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图2-3 实行核准制与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
②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⑥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⑦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2)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政府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条件是:
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②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标准。
③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④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
⑤对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⑥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3)项目备案。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对不予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4)项目变更。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
①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②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③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④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5)核准及备案的有效期。核准或备案文件应规定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原核准和备案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核准文件期满后自动失效。
3.政府投资项目
(1)政府投资资金种类与管理。政府性资金有不同的来源,不同来源资金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具体如图2-4所示。

图2-4 政府投资资金种类与管理
(2)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政府投资资金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3)审批制项目的具体行政管理程序。审批制项目的具体行政管理程序如图2-5所示。
4.境外投资项目管理
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图2-5 审批制项目的具体行政管理程序
(1)核准管理。
1)核准权限。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规定如图2-6所示。

图2-6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规定
2)核准程序及条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3)核准工作时限。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4)核准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②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③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④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2)备案管理。对核准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规定如图2-7所示。

图2-7 备案管理具体规定
(3)变更申请。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①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②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③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4)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两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三)维护经济安全
1.经济安全的含义
经济安全是指国家经济在整体上基础稳固,做到健康运行与成长,保证持续发展,使其在国际经济生活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自卫力和竞争力,不致因某些问题的出现和演化使整个经济受到过大的打击和(或)使国民经济利益受到过多的损失,从而能够避免或化解可能发生的局部或全局性的经济危机。
2.相关规定
《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中明确规定,《项目申请报告》要有“经济影响分析”的章节,主要内容包括:
(1)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
(2)行业影响分析。
(3)区域经济影响分析。
(4)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四)优化布局
1.关键性的重大项目
这类项目关系国家经济与社会安全,主要包括重大农林水利工程、能源、交通、邮电、通信、大型矿藏开发等。对这类项目要从国家全局的角度进行布局优化,以保证社会资源的最佳合理利用和整体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更好。
2.可能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项目
这类项目包括因征地拆迁、扶贫、区域综合开发、文化教育、公共卫生等具有明显社会发展目标的项目。对这类项目应从维护公共利益、构建和谐社会、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等角度进行社会影响分析评价。
3.相关规定
《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中明确规定,《项目申请报告》要有“社会影响分析”的章节,主要内容包括:
(1)社会影响效果分析。
(2)社会适应性分析。
(3)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
(五)加强重要资源的管理
1.对土地资源使用的管理
国家对土地的取得方式、程序、使用年限、税收等都有相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取得开工许可证后土地的闲置时间也做了具体限制。
(1)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获得方式。
1)有偿转让,即公开挂牌,经过招标、拍卖程序或协议转让等有偿方式,由政府出让给用地者。
2)无偿划拨,即根据国家土地政策的规定,为特定类型项目划拨土地。
(2)《项目申请报告》关于“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章节的内容。
1)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土地利用状况、占用耕地情况以及项目选址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2)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3)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2.水资源的管理
(1)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2)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3)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3.矿产资源管理
《项目申请报告》关于“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和“节能方案分析”章节的内容包括:
(1)资源开发方案。应分析拟开发资源的可开发量、自然品质、赋存条件、开发价值等,评价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2)资源利用方案。
1)项目需要占用的重要资源品种、数量及来源情况。
2)多金属、多用途化学元素共生矿、伴生矿以及油气混合矿等的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3)通过对单位生产能力主要资源消耗量指标的对比分析,评价资源利用效率的先进程度。
4)分析评价项目建设是否会对地表(下)水等其他资源造成不利影响。
4.对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管理
对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消耗大量重要自然资源的工程项目,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与批准条件,对开采技术的先进程度、资源利用率、资源开发后自然环境恢复等都有明确要求。
5.对外汇的管理
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的项目,应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1)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2)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3)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
(4)《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6.能源节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六)环境保护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综合性规划或专项规划都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包括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1)综合性规划。
1)适用范围。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2)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内容。
①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②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2)专项规划。
1)适用范围。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2)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①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②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③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规定。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效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效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5年。
(七)工程安全管理
1.工程项目安全的含义
工程项目的安全问题是指项目在建设期间与将来生产过程中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2.管理措施
(1)工程项目在进行设计与施工时,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项目建设及运营中关于安全施工、安全生产、防火、消防等方面的安全防护标准。
(2)项目建成后,必须经有关部门检查,取得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其他方面的管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