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实施中的保险
建设项目工程实施中的保险详见表13-3。其中,一般项目均涉及的是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表13-3 建设项目工程实施中的保险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
1.保险标的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如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工业厂房、电站,大坝、铁路、桥梁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凡对建筑工程承担风险责任的各方都可作为投保人,投保建筑工程项目保险。被保险人除投保人外,还包括其他承担风险责任的各方。
3.可保财产及保险金额的确定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下述财产,可作为建筑工程项目保险的保险标的,并依下述规定确定保险金额,具体见表13-4。
表13-4 建筑工程一切险可保财产及保险金额的确定

4.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
我国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及除外责任见表13-5。
表13-5 我国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及除外责任

5.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率
(1)保险期限。建筑工程项目保险的保险期限为整个建设工期。我国通常是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被保险项目中所列财产卸至施工场地时开始,至建筑工程完成验收为止。
(2)保险费率。建筑工程项目保险没有固定的费率。
6.保险赔偿
保险人为鼓励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加强风险管理,以减少事故发生次数和严重程度,避免经常性的小额赔款从而减少双方事务性工作和费用,保险人都规定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补偿小额损失。免赔额的高低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工程风险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工期长短等因素协商确定。目前一般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0.5%~2%,建筑用机器设备等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5%,其他项目的免赔额是保险金额的2%,洪水、地震灾害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2000~50000元。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
1.保险标的
安装工程项目中的财产在安装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凡对安装工程有保险利益的人,都可作为安装工程项目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安装工程项目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和建筑工程项目保险相同。
3.可保财产及保险金额的确定
安装工程一切险可保财产及保险金额的确定见表13-6。
表13-6 安装工程一切险可保财产及保险金额的确定

4.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与建筑工程项目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基本相同,但需注意以下两点:
(1)建筑工程一切险既不负责因设计错误原因而引起的保险本身损失,也不负责此种原因造成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而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由设计错误等原因引起的其他保险财产损失予以负责。
(2)安装工程一切险对由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等原因造成的电气设备本身损失不予负责,只对电气原因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予以负责,而建筑工程险对于此种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都予以负责。
5.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率
(1)保险期限。安装工程项目保险的保险期限从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安装工地时开始,至安装工程完毕并验收为止。
(2)保险费率。安装工程项目保险的保险费率同建筑工程项目保险的保险费率确定因素类似,但由于安装工程中风险较大,一般高于建筑工程项目保险的费率。
(三)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
1.概念
(1)工程项目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之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如行人、工地附近的居民、工地上的外来人等。而在工程现场从事与工程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属于第三者。
(2)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引起的诉讼费用等有关费用。
(3)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工程项目保险的附加险,保险人对工程施工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负责赔偿。
2.类别
(1)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
1)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承担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致疾致残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2)除外责任。包括: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第三者责任;②业主、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在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以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他们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③领有公共行车执照的车辆造成的第三者责任,如撞伤行人或其财产,这种责任属于运输工具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范畴,投保人可投保运输工具的第三者责任保险;④由于建筑工程中的振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其他财产、土地、房屋的损失或人身伤亡,如施工中打桩的振动可能造成工地邻近房屋财产损失等,但这是可以预见的危险,这类损失责任只要设计、管理正确合理,一般都可避免,因而作为除外责任,但当被保险人要求加保这项保险时,可扩展承保,并增加保险费;⑤因错误设计而导致的第三者责任,这属于职业责任保障范围,被保险人可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获得保险保障;⑥被保险人应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和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3)赔偿限额。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可分为四类:①每次事故、每个人的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②每次事故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③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④保险单总赔偿限额。限额高低依据被保险人所从事的工程性质、管理水平及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最大危险程度,由双方商定且据此计算保险费,一般来说对责任风险较小的项目,只需规定每次事故的总赔偿限额,不规定分项限额和累计限额;对风险责任较大的项目,可分项规定赔偿限额,以便控制赔偿责任。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被保险人不能擅自做出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以便保险人正确处理赔案。在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为加强被保险人的安全施工管理,减少小额赔款支出,保险人还规定免赔额,免赔额的大小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一般在赔偿限额的2%左右。但对人身伤害赔偿,因我国目前对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标准较低,不规定免赔额。
4)保险费率。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工程情况和对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限额核定,保险费率为2.5%~3.5%。
(2)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其特点包括:导致第三者责任原因的专业性强;责任范围较广;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风险较集中;因用电、停电及各种电路故障导致的第三者责任较多;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中包括由于振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责任,而该责任是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在承保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时,常规定若干特别限制条款,如防火设备特别限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