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招标范围、规模和条件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这些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了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包含在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有关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具体规定。
注意: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
6)其他公共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https://www.daowen.com)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
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5.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6.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程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招标项目,应当先履行审批、核准手续。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项目,大多需要经过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对于那些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但需要政府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的项目,或者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也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这些项目也需经履行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才能进行招标。
(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需满足此条件是为了便于投标企业了解和掌握项目资金状况,作为是否投标的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