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签订合同
1.签订合同的时间、要求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2.合同内容的范围
(1)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
(2)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3)凡应报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3.对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解决办法(https://www.daowen.com)
(1)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
(2)招标人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3)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4.中标人不签订合同的规定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招标人不签订合同的规定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