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四、监督 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监督管理

(1)行政监督和监察。

(2)信息记录和归档。

(3)投诉处理。

(二)法律责任

1.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

(1)不具备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功能。

(2)不向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提供监督通道。

(3)不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

(4)不开放数据接口、不公布接口要求。

(5)不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对接、交换、公布信息。

(6)不满足规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要求。

(7)未按照规定通过检测和认证。(https://www.daowen.com)

2.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

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1)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

(2)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

(3)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4)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

(5)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3.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1)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注册登记、收取费用。

(2)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3)其他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4.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

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

5.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不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干涉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