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资格和招标备案
(一)招标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及技术资料。
(二)招标资格
1.自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自行办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2)具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2.委托招标
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也可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委托招标时需注意:
(1)招标人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须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3.招标代理制度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实施招标代理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备案
1.材料报送
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自行办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1)按国家有关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报送各项批准文件。
(2)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和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材料核查
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应对照标准及时核查,如果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还没有提出异议,招标人可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检查备案材料后,对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或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应责令其改正,并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