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的义务

一、合同双方的义务

(一)发包人的义务

1.许可或批准

(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

(2)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3.提供施工条件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4.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6.支付合同价款

7.组织竣工验收

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二)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https://www.daowen.com)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负责所有施工作业和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现场查勘

(1)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3)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履约担保

(1)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

(2)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