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责任保证担保

三、建设 单位责任保证担保

(一)概念

建设单位责任保证担保是指以建设单位为被保证人的担保,主要为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保证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二)担保金额与期限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且不得少于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的最高额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180天。

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