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担保制度

一、工程担保制度

(一)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的区别

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均属于风险转移的方式,但两者之间存在根本的区别:针对对象不同,担保主要针对人为违约责任的信用风险,保险主要针对意外事件、自然灾害的损失风险。风险转移不同,保险合同仅涉及投保人和保险人两方,投保人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担保涉及三方,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受益方通过保证人的担保,将合同违约的风险转移给被保证人。损失预期不同,保险对于风险损失是有预期的,而担保在理论上却不希望风险损失发生。保证人在出具保函前,通过对委托人审查环节尽量避免被保证人的不履约行为。作用机制不同,保险起作用的是互助机制,保证担保造就的是信用机制。

(二)我国工程担保制度

(1)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初步构建了由保证、抵押、留置、质押和定金五种方式工程的担保制度。(https://www.daowen.com)

(2)2004年8月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要求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推行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3)2005年5月建设部发布了《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示范文本包括:投标委托保证合同、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总承包商付款(分包)委托保证合同和总承包商付款(供货)委托保证合同,规范了工程担保行为。

(4)2006年12月建设部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同时提出到2010年,建成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信用管理体系、风险控制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的工程担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