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施工合同条件

四、FIDIC施工合同条件

(一)合同文件的组成

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构成对业主和承包商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的内容有:

(1)合同协议书。业主发出中标函的28天内,接到承包商提交的有效履约保证后,双方进行签署合同协议书。专用条件指南中说明,最好注明接受的合同价格、基准日期和开工日期。

(2)中标函。业主签署的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可能包含补遗文件。补遗文件是作为备忘录记载的合同签订前谈判时可能达成一致并共同签署的文件。

(3)投标函。承包商填写并签字的法律性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包括报价和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确认文件。

(4)合同专用条件。

(5)合同通用条件。

(6)规范。

(7)图样。

(8)资料表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二)合同担保

1.承包商提供的担保

合同条款中规定,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应提供履约担保,接受预付款前应提供预付款担保。

(1)担保的格式范本给出的履约担保格式分为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书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保函两类格式。保证书和保函均为不需承包商确认违约的无条件担保形式。

(2)履约担保。

1)履约保函应担保承包商圆满完成施工和缺陷修复的义务。

2)监理工程师颁发的工程接收证书是对承包商按合同约定圆满完成施工义务的证明,承包商还应承担的义务仅为缺陷修复义务。

3)范本中推荐的履约保函格式内说明,若双方有约定,允许颁发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后将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减少一定的百分比。

(3)业主凭保函索赔。通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凭履约保函索赔,其他情况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处理。

2.业主提供的担保

(1)对支付担保的规定。专用条件范例中,增加了业主应向承包商提交支付保函的可选择使用的条款,并附有保函格式。通用条件的条款中未明确规定业主必须向承包商提供支付保函,具体工程合同是否包括此条款,取决于业主主动选用或融资机构的强制性规定。

(2)担保金额。业主提供的支付保函担保金额可以按总价或分项合同价的某一百分比计算。

(3)担保期限。担保期限至缺陷通知期满后6个月,且为无条件担保,使合同双方的担保义务对等。

(三)合同价格

(1)“接受的合同价款”的含义。业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复工程缺陷所接受的金额就是“接受的合同款额”,来源于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并对其确认。

(2)合同价格的含义。合同价格是指按照合同各条款的约定,承包商完成建造和保修任务后,对所有合格工程有权获得的全部工程款。

(四)指定分包商

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1.指定分包商的含义

指定分包商是指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2.指定分包商与分包商的关系

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处于同等地位。承包商负责指定分包商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

3.指定分包的工作内容

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应工程所需的货物、材料、设备,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等。

(五)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1.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

(1)提交工程师决定。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的基本出发点之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模式,因此不论是承包商的索赔还是业主的索赔均应首先提交给工程师。任何一方要求工程师对此做出决定时,工程师应与双方协商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合同规定并适当考虑有关情况后做出公正的决定。

(2)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双方起因于合同的任何争端,可将争议提交合同争端裁决委员会,并将副本送交对方和工程师。裁决委员会收到提交的争议文件后84天内做出合理的裁决。做出裁决后的28天内任何一方未提出不满意裁决的通知,则此裁决即为最终的决定。

(3)双方协商。任何一方对裁决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或裁决委员会在84天内未能做出裁决,在此期限后的28天内应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的56天才开始审理,这期间要求双方尽力以友好的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4)仲裁。如果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在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最终解决。

2.争端裁决委员会

争端裁决委员会由业主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组成。

(1)裁决委员会成员。裁决委员会可约定为一名或三名成员,一般由三名成员组成。合同每一方应提名一位成员,由对方批准。双方应与这两名成员共同并商定第三位成员,第三人作为主席。成员应对承包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的解释方面有经验,能流利地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交流语言。

(2)争端裁决委员会的裁决。争端裁决委员会的裁决属于非强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相当于我国法律中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但其性质则属于个人委托。

(六)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1.施工进度管理

(1)承包商编制施工进度计划。

1)承包商应在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接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合同未作约定)开工,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开工日期。

2)承包商收到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按工程师要求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为完成施工任务而打算采用的施工方法、施工组织方案、进度计划安排以及按季度列出根据合同预计应支付给承包人费用的资金估算表。

(2)工程师对施工进度的监督。

1)承包商每个月应工程师提交进度报告,说明前一阶段的进度情况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阶段的实施计划和准备采取的相应措施。

2)工程师发现进度严重偏离时,有权随时指示承包人编制改进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再次提交工程师认可后执行,新进度计划将代替原来的计划。

(3)顺延合同工期。通用条件的条款中规定可以给承包商延长合同工期的条件通常包括:

1)延误发放图样。

2)延误移交施工现场。

3)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

4)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5)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而对施工进度的干扰。

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https://www.daowen.com)

2.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质量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

(1)建立承包商的质量体系。

(2)现场资料管理。

(3)质量的检查和检验。

(4)对承包商设备的控制。

(5)环境保护。

3.工程变更管理

(1)工程变更的概念。工程变更是指施工中出现的与签订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

(2)工程师可在认为必要时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等方面发布变更指令,变更估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管理

1.预付款

预付款又称动员预付款,是业主为了帮助承包商解决施工前期开展工作时的资金短缺,从未来的工程款中提前支付的一笔款项。

(1)合同工程是否有预付款,以及预付款的金额多少、支付(分期支付的次数及时间)和扣还方式等均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数额由承包商在投标书内确认。承包商需首先将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交给业主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21天内签发“预付款支付证书”,业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外币比例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保函金额始终保持与预付款等额,即随着承包商对预付款的偿还逐渐递减保函金额。

(3)预付款的扣还。预付款在分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按百分比扣减的方式偿还。

2.用于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材料款预付

由承包商自筹资金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只有当材料和设备用于永久工程后,才能将这部分费用计入到工程进度款内结算支付。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订购物资经工程师确认合格后,按发票价值的80%作为材料预付的款额,包括在当月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内。双方也可在专用条款内修正这个百分比,目前施工合同的约定通常在60%~90%范围内。

3.业主的资金安排

通用条件规定,如果合同内没有约定支付表,当承包商提出要求时,业主应提供资金安排计划。

4.保留金

合同内以履约保函和保留金手段作为约束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当承包商严重违约而使合同不能继续顺利履行时,业主可凭履约保函向银行获取损害赔偿;而因承包商的一般违约行为令业主蒙受损失时,通常从保留金内直接扣除损害赔偿费。

保留金是按合同约定从承包商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相应扣减一笔金额保留在业主手中。

履约保函和保留金的约束期均是承包商负有施工义务的责任期限(包括施工期和保修期)。

5.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程序

(1)工程量计量。

1)支付工程月进度款前,需通过测量来核实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计量值作为支付依据。

2)采用单价合同的施工工作内容以计量的数量作为支付进度款依据。

3)总价合同或单价包干混合式合同中按总价承包的部分可按图样工程量作为支付依据,仅对变更部分予以计量。

(2)承包商提供报表。每月末,承包商按工程师规定格式提交一式6份本月支付报表,提出本月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应付款要求和对应扣款的确认。

(3)工程师签证。

1)工程师接到报表后,对承包商完成的工程形象、项目、质量、数量以及各项价款的计算进行核查。若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商共同复核工程量。

2)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支付报表的28天内,按核查结果以及总价承包分解表中核实的实际完成情况签发支付证书。

(4)业主支付。

1)承包商的报表经过工程师认可并签发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证书后,业主应在接到证书后及时给承包商付款,付款时间不应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56天。

2)如果逾期支付,业主将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延期付款的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加3%计算。

(八)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

1.竣工检验和移交工程

(1)竣工检验。承包商完成工程并准备好竣工报告所需报送的资料后,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此日后已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指示在该日期后14天内的某日进行竣工检验。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按合同规定分部移交的工程。

(2)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承包商在工程通过竣工检验达到了“基本竣工”要求,并认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

2)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申请后的28天内,如认为已满足竣工条件,可颁发工程接收证书;若不满意,应书面通知承包商,指出要达到基本竣工条件还需完成的工作。

3)如合同约定工程不同区段有不同竣工日期,每完成一个区段均应按上述程序颁发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

4)基本竣工是指工程已通过竣工检验,能按预定目的交给业主占用或使用。工程基本竣工时,承包商可不用完成扫尾、清理施工现场及不影响工程使用的某些次要部位缺陷修复工作,这些工作可在缺陷通知期内完成。

5)工程接收证书中包括确认工程达到竣工的具体日期。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不仅表明承包商对该部分工程的施工义务已完成,而且对工程照管的责任也转移给业主。

2.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1)重新检验。若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检验,承包商对缺陷进行修复和改正,在相同条件下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和对任何相关工作的竣工检验。

(2)重复检验仍未能通过。当整个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重复竣工检验时,工程师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法:

1)指示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

2)若由于该工程缺陷致使业主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工程或区段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时,拒收整个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获得承包商的赔偿。

3.竣工结算

(1)承包商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84天内,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报送竣工报表。

(2)工程师接到竣工报表后,对照竣工图进行工程量详细核算,对其他支付要求进行审查,然后依据检查结果签署竣工结算的支付证书。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报表后28天内完成此项签证工作。

(3)业主依据工程师的签证予以支付。

(九)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合同管理

(1)缺陷通知期即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

(2)设置缺陷通知期的目的是为了考验工程在动态运行条件下是否达到了合同中技术规范的要求。

(3)从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履约证书之日止,承包商要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若承包商未能负责,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实施并予以付款。如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责任原因导致,业主有权按照业主索赔的程序由承包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