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评标与定标

八、开标、评标与定标

(一)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1.开标的时间、地点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程序

(1)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

(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4)开标过程中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3.拒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1)逾期送达。

(2)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评标

1.评标委员会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3)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2.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进行修正: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入到详细评审阶段。详细评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综合评估法。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审。

4.延长投标有效期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1)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2)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5.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https://www.daowen.com)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三)定标

1.评标结果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确定中标人

(1)确定中标人的时间。中标人一般由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的30个工作日前确定。

(2)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中标人的选择。招标人可自行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3.对招标人的要求

(1)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2)招标人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4.中标通知书的发出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提交书面报告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提交书面报告的目的

提交书面报告是为了有效监督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及时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但合法的中标结果和合同不是必须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才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书面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