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依据

二、招标投标 管理的法律依据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决定》。

(一)《招标投标法》

1.立法目的

招标投标立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这个根本目的出发,《招标投标法》的直接立法目的主要包括: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2)保障投资资金有效使用。

(3)提高经济效益。

(4)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

(5)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主要内容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六十八条。

(1)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的范围,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第二至四章根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阶段的行为规则。

(3)第五章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述几章构成了本法的实体内容。

(4)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

3.适用对象(https://www.daowen.com)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是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行为。

(1)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

(3)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如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

4.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招标主体的性质、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招标项目的性质如何,都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立法目的

(1)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评标行为不公正、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等突出问题。

(2)推动招标投标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2.主要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共七章,八十五条,主要从五个方面做了规定。

(1)细化标准。

(2)严格程序。

(3)加强监督。

(4)强化责任。

(5)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