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的意义
对非监禁刑的执行作深入细致地研究,具有特殊化的时代背景和需求:
首先,“从世界刑罚的发展趋势看,刑罚适用的重点从以监禁刑为中心转变到以非监禁措施为中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尽管各国的国情有别,但这只是早晚的问题。”[6]中国和世界发达国家的刑罚整体架构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都是由重刑化转为轻刑化。这是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法治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受其影响,刑罚的执行也将随之作出必要调整,以适应刑罚时代变化的要求。
其次,《刑法修正案(八)》已经于2011年2月25日颁布,并对非监禁刑中的管制、缓刑和假释作出了新规定,即将其规定为社区矫正的执行范围。并且在执行的内容中,首次出现了“禁止令”的规定,这在中国刑法中是前所未有的修正内容。应当说,这是中国式的刑罚和行刑理念朝着社会化、轻缓化的发展方向迈进的标志。正如有学者所云,这不仅是对我国试行社区矫正的重要肯定,也是对刑罚轻缓化和行刑社会化的进一步考验。[7]在这种情势之下,我国的社区矫正的适用力度必将进一步加大,其执行内容也必将进一步得以调整。这些加大和调整既是非监禁刑行刑立法化的要求,也是对非监禁刑行刑潮流的肯定。随着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除社区矫正以外会有更多的非监禁刑执行,也应当作出适时必要的调整。因而,有必要对非监禁刑的执行问题提前介入,进行深入的研究。(https://www.daowen.com)
最后,目前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正在进行如火如荼的改革,这既是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自身建设,同时也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刑事执行工作体系转变的需要。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对执行的内容和方式进行的调整,非监禁刑执行的改革当然也在其列。如根据2003年7月11日就已开始试行的社区矫正工作,基层的司法行政机关就所涉及社区矫正中的管制、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执行,进行了大胆地、尝试性地执行改革,并取得了不少实践经验,为立法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佐证。这些类似的司法改革,不仅完善了我国非监禁刑执行的实践内容,也为立法提供了依据。但正是由于处在改革阶段,所以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具体范式及内容,也存在着一些亟需完善之处,这正为非监禁刑的执行留下了学术探究的空间。
更为重要的是,对非监禁刑的执行做深入细致地研究,将有助于我国刑罚的改革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