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减免
2026年02月04日
(三)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减免
未成年犯罪人,是一个特殊的犯罪人群体。未成年人可塑性较高,容易受到不良的社会行为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所以,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我国向来是采取教育和矫正并行的关爱政策。在处罚时,由于未成年犯罪人多是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因此对其无论是并处或是单处罚金刑,都是没有太大实效的,若是再由其家属或监护人代为缴纳,实际上是罚金刑的转嫁,并且没有令未成年犯罪人有刑罚的惩罚性之“痛”,起不到罚金刑应有的惩罚效果。
但是,刑法不可能也难以做到在法律的规定中,将未成年犯罪人排除在罚金刑的处罚范围之外。那么,就需要依靠有效的司法解释。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在试图合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其中的第15条明确指出:“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容,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刑的执行压力,但是还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犯罪人可能存在的无独立的经济来源与罚金刑需要执行之间的矛盾。(https://www.daowen.com)
其实,作出对未成年犯罪人减免罚金刑,更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国家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挽救和教育措施。这不仅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感化,而且还有助于其家属帮助其矫正。因此笔者建议,应再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在实际判罚时,若经查明其确实无独立的经济来源,就没有必要作出罚金刑的判处。这样,一来可以减少未成年犯罪人的亲友代为缴纳的现象,又可以避免人民法院执行的困难,以达到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