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上的限制
司法上的限制,主要是指如果刑法针对某个具体犯罪的处罚同时配置了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对具体案件作出裁量时,应结合案情、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财产状况等综合因素,应尽可能地多采用罚金刑,而回避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这也正如在主刑之中虽有死刑的设置,《刑法》分则中也有死刑的法定刑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尽量减少适用一样(即可以借鉴我国关于死刑限制适用的司法模式)。人民法院可以在不改变现有刑法规定的框架之下,在实践中多选择罚金刑进行裁量。
此外,作为司法限制重要的补充,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根据各种不同类型的犯罪案件和犯罪分子,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出根据不同情节的具体量刑和执行的内容,以此弥补立法可能存在的滞后性和不足性,先于立法解决限制没收财产刑执行适用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