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限制人身自由刑执行的现有模式探讨

第三章  社区矫正——限制人身自由刑执行的现有模式探讨[1]

限制人身自由刑,是指不以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而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为内容,并附一定执行条件的刑罚处罚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刑执行具体包括:管制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种。[2]笔者认为,对限制人身自由刑执行的改革分析,当以我国刑法规定的现有执行模式——社区矫正为内容。

社区矫正是近年来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内,逐渐发展确立的一种新型的刑事执行制度。具体而言,社区矫正制度有别于传统的监禁刑的执行方式,它是针对轻微或特定犯罪人的执行方式,采用的是开放式的改造方法,由专门的执行机关与社会志愿者共同承担实施。社区矫正实行的优势,正如有学者认为的,社区矫正基本上克服了监禁刑存在的各种弊端,本质上具有以人为本的取向。社区矫正的任务除了惩罚犯罪人员之外,还要帮助犯罪人员,与犯罪人员一起恢复他们的社会功能,只有当他们的社会功能得到恢复,才能真正回归主流社会。[3]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所探讨的社区矫正执行,并不包括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社区矫正全部种类,[4]仅综合性地分析管制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种具体执行的有关问题,而并不将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列入社区矫正的执行之中。这是因为,在笔者看来,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属于资格刑的执行,其应当是对犯罪分子政治权利的处分,不包含“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内容。另外,本章中所要探讨的社区矫正性质的部分,也是为了说明,社区矫正的范围应当包括的非监禁刑执行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