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执行内容应加强现实需要性
尽管刑事法律对所有非监禁刑,都不同程度地明文规定了执行内容,但是也存在加强现实需要性的问题。例如,管制刑、缓刑的执行中,有关“禁止令”内容的执行就存在较为难以把握之局。这是因为,通常情况之下,对于禁止服刑的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和进入特定的场所或是接触特定的人员,往往有时难以完全掌控。譬如,这类服刑的犯罪分子若要提出外地务工、经商的要求,异地执行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执行、考察档案应当如何建立、监管人员应当如何操作执行等?再如,因为罚金刑的执行中,关于因财产状况出现问题而可以分期缴纳、延期缴纳和减免缴纳的内容规定,导致一些服刑的犯罪分子便可能以此为由,声称自己的财产状况恶化、无法缴纳,导致罚金刑的判处有名无实、难以执行。
在审判之后,这些执行的内容可能就略显空洞乏力,并且在实际交付执行时,会造成执行难的现象。所以,非监禁刑执行要进行改革,便应当从立法的源头做起,首先对执行的内容作必要的调整,真正做到能够罚当其罪、罚当可行。相形之下,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非监禁刑执行的内容,现在已经逐渐趋于完善,并且在操作层面上具有较强的现实性。特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更为注重在司法过程中对犯罪的确证和对罪犯的矫正,因而其刑罚制度更加具有现实性,如社区服务令、周末监禁、中途之家等,这些措施在执行的内容上,都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https://www.daowen.com)
我国的非监禁刑在执行内容上,是否也应当借鉴这个思路发展,这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完善的、具体的执行内容,将会有助于司法执行机关有明确地矫正目标、工作有侧重点、执行有针对性,不至于使矫正计划落空,更不会使刑罚的判处如同虚设,真正让刑罚在犯罪人身上、心理上产生作用,并透过刑罚的作用令其感受犯罪之痛、领悟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样,才可能使其得以矫正并复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