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整执行范围

四、调整执行范围

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范围,是指根据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或被判处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刑所应适用于的犯罪分子的范围。在《刑法》中可以划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应当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的犯罪分子,这种具体是指,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和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第二种是可以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的犯罪分子,这种是指实施了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的犯罪分子;第三种是独立适用的犯罪分子,这种犯罪分子因其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所以在量刑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定刑的有关规定,根据犯罪情节选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综合而言,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范围,主要是从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类型,以及所犯罪行的情节的角度出发所进行的设置。

除了以上的规定之外,《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范围,没有再作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应当说,立法者的如此规定,具有很高的犯罪惩罚性和预防性的考虑,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从所执行的犯罪分子的人群、罪行范围的角度考虑,有两个问题是值得注意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