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人的执行

1.未成年犯罪人的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主体是未成年犯罪人的案件,如果需要判处罚金刑,应当如何执行?

对于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的可行性和科学性,曾有不少学者提出过看法,多数学者的意见倾向于,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不宜判处罚金刑。这主要是基于未成年犯罪人一般无独立的经济来源的考虑,若对其判处罚金刑,通常只能由其家长或监护人代为缴纳。

但是,在刑法的规定中,并未将未成年犯罪人排除在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之外。并且,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5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以及该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对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以上解释的内容反映出,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是给予肯定的,并且考虑到未成年人经济能力的现实情况,对判决以后可能会出现的“难以执行”情形,作出了可以适当变通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但是,这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的刑罚意义问题。因为,罚金刑的适用旨在“对于追求不法经济利益判处罚金,予以一定数额金钱的剥夺,既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也可以对犯罪分子起到惩罚与教育的作用,从而预防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13]以未成年犯罪人之外的人,代为缴纳罚金,虽然解决了罚金刑的执行,未出现“空判”现象,但是刑罚却未发生在犯罪者本人身上,而是转嫁给其他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罪责自负”。况且,在法理上讲,第三人的代为缴纳,一般是针对于民事损害中的代为赔偿制度。而民事中的这种赔偿制度的设立,显然与刑事领域内理念是有明显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