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国
2026年02月04日
3.法国
法国的非监禁刑执行与其特有的重罪与轻罪(违警罪)的处罚和保安处分的设置(法国刑法中保安处分的部分内容更具有行政处分的色彩)有着重要关系。具体而言,可以将其非监禁刑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刑罚中的附加刑和从刑[7],其中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刑、没收、禁止公民权、民事权或亲权、关闭机构、撤销执照、禁止签发支票或禁止使用信用卡等,从刑主要有:禁止从事某种商业职业、吊销驾驶执照等。第二类是保安处分措施,可以分为以刑罚名称运作和按照行政性制度运作的保安处分措施两类,比较独特的是,在前者中出现了缓刑的执行,并且将驱逐出境划分在保安处分措施之中,特别是在保安处分措施中有较多的行政处分的内容,这是与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刑罚规定有明显区别的。第三类是刑罚制度,法国刑法统一称之为制裁的中止与消灭,主要有:刑罚的缓期执行(又分为普通缓期执行、附考验的缓刑、附公共利益性质的劳动义务的缓刑)、假释、刑罚的分期执行(如罚金刑的分期执行)。[8]
总体而言,法国的非监禁刑执行的情况是较为复杂的,而且某些具体措施出现了错综交互的使用,是欧陆国家比较特殊的刑事执行体系。若归纳法国的非监禁刑执行,应当是指以刑罚的具体种类、保安处分措施和刑罚制裁的中止为内容的具体刑事执行方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