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行的内容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于社区矫正执行的具体内容,并没有作出详尽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根据现行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30]社区矫正执行内容的法律规定应当是:
(1)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执行的社区矫正内容,主要是根据《刑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管制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以及《刑法》第39条规定的内容。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执行的社区矫正内容,主要是根据《刑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以及《刑法》第75条规定的内容。
(3)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执行的社区矫正内容,主要是根据《刑法》第86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刑法》第84条规定的内容。
(4)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应当执行的社区矫正内容,主要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257条的规定,《监狱法》第27、28条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31]
另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的执行期内,采取适用有关的“禁止令”的内容。[32]主要相关的禁止内容有:(https://www.daowen.com)
(1)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活动的规定。主要是指禁止执行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从事有关的商业、金融领域,以及特定消费等民事活动。
(2)禁止犯罪分子出入特定场所的规定。主要是指禁止执行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进入娱乐、教学、人群高密度集中的公共场所。
(3)禁止犯罪分子接触特定人员。主要是指禁止执行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接触被害人、证人、检举人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同案犯等特定人群。
另外,由于《刑法修正案(九)》也在《刑法》第37条后增加了一条关于“禁止令”的内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由于本条内容不像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内容具有明显的针对性,所以是否应适用社区矫正应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