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刑执行的改革

第五章 资格刑执行的改革

根据罪行处罚不同的要求,刑法设置了资格刑。对犯罪人的某种特殊资格进行必要的处分,其要义主要是对所要惩罚的犯罪人采取特殊预防。由于这些犯罪人,是利用了其这种特殊的资格实施了犯罪行为,或是运用这种资格不当而产生了危害社会的后果,因而其不配享有这种资格,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或永久性地被剥夺。另外,它通过对资格的处罚,还可以昭告世人,起到一般预防的社会功效,即对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应当珍惜和谨慎使用,否则将存在被依法取消的可能性。

资格刑在刑事法律中的设置,从古至今都一直为统治者所重视并采纳。关于资格刑在中国法中适用的起源,有学者考察是来自于原始社会中的“象刑”。[1]但资格刑作为真正意义的刑罚被广泛适用是在封建社会当中,诸如削爵、禁锢(剥夺犯罪人为官资格的刑罚)等处罚,[2]这在历代的封建王朝的法典中是屡见不鲜的。到了近代社会,在欧陆刑法中,可以较为常见地发现褫夺公权等资格刑的身影。在现代社会里,刑罚关于资格刑的规定,似乎有随着保安处分的出现而扩大的趋势。无论是古代封建王朝,还是现代法治社会,资格刑都是存在的,且具有刑事法律所要求的时代性特征。古代帝王所要处罚的资格是要维护其统治,现代法治社会所要处罚的资格是要预防行为人的滥用。因此,资格刑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刑罚体系中的确立,是有其重要价值和意义的。(https://www.daowen.com)

我国刑法关于资格刑的规定共有两种:剥夺政治权利刑和驱逐出境刑。前者是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人,而后者是只例外的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由于对国人而言,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资格刑是剥夺政治权利,因此本章的重点将主要讨论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