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罚金刑的执行范围
罚金刑执行范围的扩大,是近年来刑事法学领域内提出的一个新课题。这是因为,不少学者已经认识到:罚金刑可以通过剥夺罪犯的金钱这一“凝固化或具体化的自由”的形式弥补自由刑特别是短期自由刑的缺陷和不足。[20]
据笔者的粗略统计,刑法分则中挂罚金刑的罪名共有126个,在具体犯罪的总数中占近28%。但是通过分析分布于法律条文的情况,罚金刑主要集中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在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就根本没有罚金刑。当然,这与法益的侵害性和处罚的必要性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另外,在贪污贿赂罪中,罚金刑适用的范围也有待进一步扩大。这正如有些学者的观点,尽管我国现行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但对于贪财图利的犯罪、过失犯罪、轻微的故意犯罪等犯罪种类,罚金刑的适用仍然过于窄小。在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时,应坚持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的犯罪、过失犯罪、轻微的故意犯罪等犯罪种类上,立法方式上应坚持选科为主、并科为辅、扩大单处罚金选科制的适用范围。[21]
因此,笔者建议,扩大罚金刑的执行范围,可以分别在立法上、司法上采取适当措施:(https://www.daowen.com)
(1)立法上的扩大适用。在保留已有罚金刑适用的前提之下,应当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中,作法定刑的适当修正,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尤其是涉及财产性、贪利性的犯罪,或是为了财产性利益实行犯罪的,更应当扩大适用范围。这可以为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创造便利条件。否则,呼吁扩大罚金刑的适用只能是一纸空谈。
(2)司法上的扩大适用。在司法审判时,人民法院应当以案件的实际情况、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年龄和人身危险性程度为依据,对过失犯罪、初犯、未成年人犯罪等在裁量时,可以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考虑对其多判以单处罚金刑,以此加大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