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刑执行
2026年02月04日
一、限制人身自由刑执行
限制人身自由刑的执行,是指不以剥夺人身自由,而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附条件的刑罚执行活动。限制人身自由刑执行具体包括:管制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种。之所以如此划分,除了非监禁刑中此类是针对人身自由的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基于目前我国现有的限制人身自由刑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根据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内容,[23]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的执行对象范围有:被判处管制刑、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五种罪犯。笔者认为,前四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刑的执行范围,而剥夺政治权利刑仅是对犯罪人政治权利的剥夺,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性,如若将剥夺政治权利刑也列在限制人身自由刑中,其实是增加了犯罪人的服刑内容(人身自由受限制),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所以,限制人身自由刑的执行范围,应当只包括四种:管制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