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重点城市的试行
2026年02月04日
1.少数重点城市的试行
2003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03年)],确定社区矫正开始在我国部分城市进行试行,并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六省市,确定为社区矫正的首批试点省市。[14]
2003年的《通知》内容,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点。首先,强调了应当认识到社区矫正试行的重要性,即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有利于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矫正、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其次,明确了社区矫正的范围和任务,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将社区矫正的执行对象范围确定为五种,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再次,对于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提出了在刑罚执行的同时,应当对社区内服刑的人员多注重加强人文关怀,这其中包括生活、就业问题。最后,《通知》较为明确地规定了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并要求,街道、乡镇司法所承担具体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
该《通知》的制定和下发,为此后社区矫正工作的逐步实行开展,在范围、任务和执行机关等方面的规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这应当是为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和司法提供了机遇,它对于社区矫正在我国刑法和刑事执行领域内的启动,具有划时代的重要历史意义。(https://www.daowen.com)
随后,司法部也下发了有关配套的工作文件,[15]以规范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