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第二节 限制没收财产刑的执行[28]

《刑法》中规定的“没收”应当分为有两种:一般没收和特别没收。前者是针对刑罚的种类而言的,即没收财产刑;后者是指没收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其中,作为一般没收的没收财产刑,在刑法中的设立是由来已久的,而且从古至今、从中到外,都可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国家发现它的存在。但不知是否应当注意一点,同样都是财产刑,大多普通民众在认为罚金刑可以少适用的时候,相反却对于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较为首肯。试想,这其中的缘由何在?笔者认为,这还是源自于二者的惩罚的严厉性程度不同。罚金刑只是罚点钱就完事了,不似别的刑罚威慑性、惩罚性大,而没收财产刑则不同,它有时是将犯罪人的个人财产彻底罚没充公。回首中国古代刑罚史,可以发现与没收财产类似的处罚,如“籍没”这种极具影响力和威慑性的刑罚,即收录犯罪者的家口为奴婢并没收犯罪者的家庭财产。[29]试想,如果一个犯罪人失去了原有的经济地位,也就基本在这个社会上无从立足了。因此,没收财产刑在刑罚的程度和效果上不亚于主刑,甚至比某些主刑更具有严厉性和威慑性,其严厉性不仅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且其威慑性还影响整个社会。

可是,现代社会的法治文明所要追求和体现的价值不是要摧毁一个犯罪人(包括其家庭),而是要矫正并挽救帮助他们。所以,尽管没收财产刑具有其严厉性和威慑性的一面,但它也有与现代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未必完全一致的另一面。有学者认为,没收财产刑虽然在封建时代被广泛使用,但因为它与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相冲突。因此,到了资本主义时期,没收财产刑被大部分西方国家所废除,如意大利、瑞士、德国、阿根廷、巴西、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现行刑法中均没有没收财产刑的规定。[30](https://www.daowen.com)

所以,应当对没收财产刑的刑罚执行价值、执行的范围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在现有刑罚的框架之下,确保其正常化的执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