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内在需求

(二)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内在需求

犯罪人能够以自新的态度复归社会,这既是刑罚追求的目的,也是大多数犯罪人的内在需求。刑罚不是简单地处罚犯罪人,而是希望通过改造,令其痛醒深悟、去除恶疾。犯罪人由于一时之错给社会造成了危害,他们其中的大部分人是希望在刑罚处罚完毕后,社会可以重新接纳他们。否则,这些人容易被社会边缘化,部分人甚至会重蹈覆辙,继续对社会造成危害。重刑时代所留下的历史教训已经清楚地告诉世人,刑罚的严酷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以及再犯的可能性。依靠重刑有可能只是将犯罪人在刑罚的惩罚中反复摔打,并对民众在心理上造成中一次又一次的威慑,而犯罪仍然在延续和变幻出新的花样。犯罪人需要社会的再次认可,需要在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完成后,与过去的行为告予终结,而开始新的生活。但是,如果其发现社会没有给予他们这样的机会,就可能产生无法融入社会的心理情绪,并将这种不满情绪再次报复性地发泄给社会,如此循环往复,其结果将有可能是:犯罪者个人与社会的两败俱伤。

轻刑化并非是简单地要求法官在作出裁决时使用轻刑而放弃重刑,而是国家在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评估后,进行的整体性降低调整之后作出的适当选择,同时以最恰当的方式惩罚和矫正犯罪人,以求保持社会和犯罪者个人都需要的“平衡”。(https://www.daowen.com)

再具体到轻微刑事犯罪的犯罪人,他们大多数是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和社会谅解的,如果采用重刑化的方式对其处罚,不但达不到刑罚执行的效果,反而会造成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如果说对犯罪人应当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那么这些轻微刑事犯罪人则更需要这种机会。机会的赋予方式有很多种,其中就可以采用非监禁刑的处罚方式。不将这些轻微刑事犯罪人置于隔离状态,而是将其放置在社会内服刑,就是赋予其一种机会方式。因此,无论是从社会的角度出发,抑或是犯罪人自身的内心需要,轻刑化的非监禁刑都是在复归社会的前端,给予其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