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韩国

6.韩国

韩国是亚洲新崛起的强国之一,其在经济方面的迅速发展令世界感到惊奇。此外,其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法治文明的建设也逐渐加快,刑事法律得以充分地修正完善,在其刑法中的非监禁刑也是值得研究的。韩国的非监禁刑受到了大陆法系国家刑罚设置格式的影响,又兼有亚洲法律文化的传统继承,表现得较为鲜明。其非监禁刑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刑罚的具体种类,主要有:丧失资格(《刑法》第43条)、停止资格(《刑法》第44条)、罚金(《刑法》第45条)、科料(《刑法》第47条)、没收(《刑法》第48~49条)。另一类是刑罚制度,主要有刑罚的暂缓执行[12](《刑法》第62~65条)、假释(《刑法》第72~76条)。

归纳而言,韩国刑法中的非监禁刑执行是指,以刑罚的具体非监禁刑种类、刑罚的有关制度为内容的具体刑事执行方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