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范围内的试行
2026年02月04日
3.全国范围内的试行
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开始正式在全国范围内试行。[17]这不仅是对社区矫正前期试行工作的全面肯定,更意味着社区矫正已被国家提升至全面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日程之中。
根据有关的资料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国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26个地(市)、1572个县(市、区)和19 507个乡镇(街道)展开。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86 278人,累计解除矫正人员255 331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230 947人。上海、江苏、浙江等地还出现外国籍的社区服刑人员。此外,全国从事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目前共有46 695人,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3.8%;专职社会工作者38 288人,社会志愿者240 302人。[18]这些具体的数字可以充分反映,社区矫正制度已正式步入司法机制的轨道并开始运行。(https://www.daowen.com)
可以看出,社区矫正的试行分“三步走”,即采用尝试摸索到逐步完善,再为全面实施积攒经验、奠定基础。这不仅是司法机关对非监禁刑的执行所进行的一场变革性的尝试,更是当下中国社会刑罚执行理念的再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