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践行

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践行

20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开始出现了新一轮的犯罪高峰,累犯率的不断攀升、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全球化的经济犯罪等大量地涌现,使得其原有的轻缓化的刑事政策难以应对。为此,西方国家开始采取“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以适应其预防和惩罚犯罪的需要。其中,“轻”是立足于教育刑的思想,对轻微犯罪、初犯、过失犯、未成年人犯罪等不需要矫正或矫正可能性极大的犯罪人,采取轻缓化和社会化的刑罚处罚。“重”则是以报应刑为指导,对于严重的暴力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有组织犯罪等主观恶性极大以及人身危险性很高的犯罪人,采取长期监禁刑甚至是死刑处置。这种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轻重不同案件的行为人,采取区别对待,的确产生了极大的收效。其实,这种刑事政策的起源殊不知是来自我国古代孔子所提出的“宽猛相济”的治国理念。

21世纪初,我国根据国情和治安形势的需要,适时地提出了与此相近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近年来党和国家对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提出的新要求,它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已逐渐开始在司法工作中占主导地位,并引领和协调着刑事司法活动的走向。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更加明确了这一刑事政策现在乃至今后在法治建设领域的贯彻主导作用。不少专家、学者们对宽严相济这项基本的刑事政策做了大量研究。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以人为本、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刑罚日趋轻缓、人道的新时期,面对转型时期日益严重的犯罪态势,在刑事法治领域“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提出的新理念,应当以此为契机,适当地采取非监禁刑以适应当前刑罚的需要。[7](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