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限度地去除犯罪人的“烙印化”
2026年02月04日
(四)最大限度地去除犯罪人的“烙印化”
刑罚的目的在于将罪犯重新塑造成为守法的社会人,但是,“与世隔绝”的监禁,特别是长时间的监禁生活,使其难以重新适应社会,这成了他们回归社会的一大障碍,甚至是部分人再次犯罪的原因。[49]对监禁刑弊端的反思,专家和学者们都普遍地认为其所具有的监狱“烙印”,犯罪人在未来生活中挥之不去,并有可能使其在重返社会后的那一刻开始就难以得到认可。烙印化的痕迹给犯罪人重返社会所带来的可能不便,与刑罚追求的终极目标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若要达到使犯罪人能够重新复归社会,社会就应当给其必要的认可,而得到社会的认可,就应当摆脱其原有犯罪人身份的影响。
因此,最大限度地去除犯罪人的“烙印化”,是为其提供更生的必要前提。非监禁刑的执行则是在尽可能地避免犯罪人的烙印化。它通过特有的刑罚执行方式,如罚金刑、缓刑的执行等,使犯罪人既受到应有的惩罚,又尽可能地为其保留了社会尊严。采取这种方式,不是把犯罪人推向与社会对立的边缘,而是给犯罪人自新的机会,使其能够重新在社会找到立足之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