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前的保全措施

(二)执行前的保全措施

罚金刑执行难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主要是犯罪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罚金刑无法执行。为了最大化地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在审判前,对犯罪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其在判决确定后,由于有罚金刑的判决执行而转移、隐匿财产。为此,有学者提出,要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问题,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就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财产进行适当的控制,防止其转移和隐藏财产,以便在执行阶段能够确保罚金刑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22]

对于罚金刑保全措施的建议提出,主要是源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制度”。保全制度,是指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制度。[23]关于保全制度能否在刑事诉讼中借用,笔者是持肯定观点的。因为,这不仅有利于类似于罚金刑这样的财产刑的执行,也将会有利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的执行。有学者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即应当要求被告人或受被告人委托的家属按照法院的要求交纳保证金。具体的做法是,当被告人被指控犯有刑法规定可以被判处罚金的罪名,并在被正式起诉后,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确定有可能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时,可以通知被告人或受被告人委托的亲属在判决前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作为法院对其判处罚金的基础和执行罚金的保证。并且,可以将此视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之一。[24]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可取的,因为被告人或其家属交纳了保证金,对于将要判处和执行的罚金刑,在执行的前提上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同时,若可以作为(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确保罚金刑的顺利执行。(https://www.daowen.com)

但是,应当在刑事司法活动的哪个环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呢?笔者的观点是,建议在起诉环节,因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的事实情况,通常是已经基本查明了的。所以,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何等处罚,法官也是有基本预判的。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判决生效以后,有转移、隐匿财产之嫌,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就采取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这样,可以最大化地避免罚金刑的“空判”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