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行的内容

(三)执行的内容

关于社区矫正的执行内容,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除了加入“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禁止令的内容以外,并未详细说明社区矫正应当按照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内容执行。根据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理解,仍应当按照原有的管制刑、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执行。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中的具体规定,归纳总结社区矫正应当执行的内容主要有:①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定;②未经有关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行使言论、集会、游行等政治自由权利;③遵守有关机关的关于会客的制度;④未经有关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所或迁居。

此外,对司法行政机关也提出了社区矫正的工作要求,这些工作要求也与犯罪分子实行的社区矫正执行内容,具有相当的关联性。具体的工作要求是:①司法所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②司法所还应当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的结果,对于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给予表扬奖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刑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减刑。对于违反社区矫正执行期间应遵守的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重新犯罪的服刑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治安处罚;对于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服刑人员,可以报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缓刑、假释,采取收监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除按照这些规定执行以外,社区矫正还有其他的执行内容,被有些学者称之为“社会工作”。如有专家认为,结合试点实践的情况看,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公益劳动、心理咨询与心理矫治、帮扶等五个方面。[46](https://www.daowen.com)

实际情况也是如此,从2003年开始直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通知中,都出现了关于工作内容的规定,特别是2009年的规定尤为具体明确,[47]其中的主要内容有:①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各类教育。在进一步完善常规的思想、法律、道德等教育的基础上,努力加强服刑人员的心理教育和心理矫正。②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避免服刑人员的“脱管”“漏管”的现象发生。③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可能地解决服刑人员的生活、就业等实际困难。

根据这些法律文件内容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在执行刑罚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地做好“帮教安扶”工作,即解决服刑人员的生活保障、就业安置等问题。对于此项工作,笔者在工作调研时,所接触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多认为这是增加刑罚执行以外的工作内容。因为,有些服刑人员借此依赖着基层的司法单位,甚至能感觉到个别服刑人员以此作为认真服刑的交换条件,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单位的执行工作十分棘手。加之又无法律明文规定社区矫正的执行内容,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在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抓手”的情况之下,有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显得较为困难。

应当肯定的是,社区矫正首先作为一项刑罚的执行方式,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应表现出相当的严厉性和严肃性,而且这是对犯罪人在其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后应有的惩罚。而作为社会帮扶安置,是体现了国家对服刑人员的必要关怀,但这毕竟是一种帮助刑罚执行和对罪犯顺利改造的辅助手段,而不宜成为矫正的主要内容。如果基层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若为此付出了大量精力,刑罚的执行工作想必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而且若为此迁就罪犯,也会让其产生依赖性,成为不认真服从矫正的一个理由,这样社区矫正本身的第一位要求——刑事执行的任务就难以实现了。所以,社区矫正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刑罚的执行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解决服刑人员的生活、就业问题,以真诚之心去教育和感化他们,以多样的关心方式促进执行工作,促进矫正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