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内容的规范性

三、执行内容的规范性

社区矫正的执行内容,亦是其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核心方面,它直接关系到该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具体实施。

《刑法修正案(八)》在规定社区矫正的同时,并没有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应当具体执行的内容。而在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52]则有较为明确的工作要求。该文件中规定,除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和教育外,还应当做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此外,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中,则有一些具体的规定(此部分内容详见前文)。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这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提供了一个极为有力的法律依据。(https://www.daowen.com)

但是,在社区矫正的执行中,应当遵循哪些具体的执行内容?这些执行内容,又将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以及对服刑人员的矫正产生怎样的影响?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