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现状需要公安机关的配合支持
2026年02月04日
(三)执行现状需要公安机关的配合支持
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时间短,工作状态尚处于试行摸索阶段,而立法已经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工作,不可能也不允许给司法更多的试行时间和空间。从立法与司法融合的层面上看,就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急迫的工作要求。但是,在短时间内期冀司法行政机关一蹴而就地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既不客观也不现实。因此,在现阶段的“过渡期”内,需要有其他职能机关的工作配合辅助,以便在短时间内获取更多的工作经验。而公安机关的历史地位和工作优势,决定了其是这项工作最佳的辅助机关。
另外,司法行政机关能够运用和协调的社会资源的优越性,暂时难以和公安机关相比。由于历史和工作关系的原因,司法行政机关在工作职责上,更多的是与服刑人员及其单位或亲友接触,社会的接触面较为狭窄,而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执行,又需要组织依靠广泛的社会资源,比如调查了解服刑人员的家庭信息、有无犯罪前科、有无其他组织背景等,或是为家庭生活困难的服刑人员安插就业等工作,往往就需要一定社会力量的支持。相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司法行政机关所能掌握和利用的这些资源尚存在一定的不足。(https://www.daowen.com)
再是,通过调研表明,某些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自身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人员编制紧缺、法律专业型人才不足、工作经费紧张、制度化的工作措施欠缺明细等实际情况,这些都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况且,这些问题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