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行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的期限,具体分为两种:①除管制刑外,[4]对于一般犯罪分子的执行期限,是1年以上5年以下;②对于主刑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期限应当是终身。但是,当犯罪分子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犯罪分子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同时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期限的起算,是根据《刑法》第58条的规定,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且其效力也当然施用于主刑的执行过程之中。另外,被判处管制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刑的犯罪分子,其执行期限自判决生效后即开始执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