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单处的剥夺政治权利刑

1.不应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单处的剥夺政治权利刑

众所周知,刑事执行的前提是刑罚的具体裁量和适用,因此,要解决未成年犯罪人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问题,就应当首先考虑其适用的问题。

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决时,只对其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包括主刑在内的其他刑罚就不再适用的处罚方式。之所以不应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单处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是因为处在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由于其尚不享有《刑法》第54条规定所要处罚的权利,因此,选择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刑,实际上是毫无意义的。这样的判处,不仅容易造成“空判”,而且也不利于维护法律和司法的严肃性。由于刑法对有关个罪的法定刑规定中,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刑通常与其他刑罚种类是并列可供选择的。因此,在实践中,对犯这些类型罪的未成年犯罪人,就可以选择其他的刑罚处罚方式,或采取教育惩戒,或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束,而不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以解决这个矛盾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