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单独立法

五、 社区矫正的单独立法

自社区矫正的理念开始被引入中国,并为专家、学者们接纳之时起,关于其应当立法的建议就不断被提出,特别是近几年来,呼声更是高涨一片。应当说,立法者已经在高度关注此问题了,但是笔者在此也还是要再度强调:应当对社区矫正单独立法。而且,社区矫正的很多问题,最为有效的解决途径就是立法。

可以说,《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所作出的规定,只是对这项刑事执行工作,采取有效法律规制的肇始。立法者应根据刑事执行工作的现实情况和发展需要,及时地为社区矫正单独立法,以确保这项新型的刑事执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调研时,绝大多数同志认为,国家应当适时地制定单行的《社区矫正法》,以加强该项工作步入法治建设的正轨。综合而言,矫正机关的工作人员最希望得到的支持,以及认为最需要加强的内容,都集中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这个要求上。这可以视为是,矫正的基层机关对社区矫正的单独立法,发出的强烈呼吁信号。在调研时,笔者也充分体会到,基层工作的同志普遍认为,社区矫正单独立法是极为必要的。因为这可以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如果立法者将要制定《社区矫正法》,需要重点注意执行主体、执行范围和执行内容这三个方面。并且建议,在总体原则上,应结合这三个重要方面大致作以下考虑:

第一,根据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和现时的国情,从司法资源的配置的角度出发,在目前的阶段,执行主体可暂时先采用“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以公安机关为辅”的工作模式。在社区矫正执行的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并达到完善之时,再确立司法行政机关为单一执行主体的工作模式。

第二,以“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等刑法的基本原则为前提,结合不同类型的刑罚的特点,科学地界定并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范围。并特别建议,应当确立有明显“人身自由限制性”的刑罚种类和制度的执行范围,不宜将资格刑和财产刑,列入社区矫正的执行范围。

第三,鉴于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活动,应突出在执行过程中对犯罪分子的“刑事惩罚性”特征。在执行的内容上,应把“刑事执行”的内容放在首位,并区分出不同违法性程度的犯罪分子,以便处理好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


[1]以下有关社区矫正执行的部分内容和观点,笔者曾在有关期刊论文中作过论述,具体详见“社区矫正执行的若干问题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2]我国刑事法学的理论通常认为,管制刑、缓刑和假释属于刑法学的范畴,而暂予监外执行属于刑事诉讼法的范畴,本书将其归并讨论,主要是从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的角度出发。

[3]参见屈耀伦:“关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思考”,载《法学》2006年第10期。

[4]具体内容详见: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5]该论著载于樊凤林主编:《刑罚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6]孙力:《罚金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7]马登民、徐安柱:《财产刑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

[8]张绍彦:《刑罚实现刑变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9]吴宗宪:《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0]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1]谢望原:《欧陆刑罚制度与刑罚价值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12]葛炳瑶:《社区矫正导论》,浙江大学出版2009年版。

[13]韩玉胜:《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监狱行刑改革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14]具体内容详见:2003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15]具体内容详见: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16]具体内容详见:2005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

[17]具体内容详见: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18]参见:“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职责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新进展”,载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网站http://www.moj.gov.cn/index/content/2010-07/22/content_2205071.htm?node=7345.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8月13日。

[19]参见高铭暄:“社区矫正写入刑法的重大意义”,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3期。

[20]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页。

[21]参见韩玉胜等:《刑事执行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5页。

[22]参见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23]参见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8页。

[24]参见康均心、杜辉:“对我国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的质疑——以社区矫正的性质为视角”,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25]参见王顺安:“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26]参见但未丽:“社区矫正概念的反思与重构”,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27]参见程应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其性质新论”,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28]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3页。

[29]笔者的理解是,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所应当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30]此处的司法解释是指,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31]具体内容详见:1998年7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外出经商问题的通知》。

[32]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33]此处的执行期限是指刑法规定的法定的执行期限,对于法院审判裁量的实刑等期限的问题,不在本书的讨论范围之内。

[34]参见韩玉胜主编:《刑事执行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8页。

[35]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的规定。

[36]参见鲁兰:“论推进社区矫正试点之制约因素”,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6期。

[37]具体内容详见: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38]具体内容详见: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39]具体内容详见: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40]参见姜爱东:“关于社区矫正立法中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

[41]参见罗炳祥、滕定定:“论社区矫正立法与确立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地位”,载《中国司法》2010年第11期。

[42]参见郝川:“社区矫正制度实施与完善机制研究——以社区矫正主体为视角”,载《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43]参见刘东根:“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兼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构建”,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44]参见刘强:“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理体制弊大于利”,载《法学》2005年第9期。

[45]参见杨征军、马清文:“社区矫正的主体建构”,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46]参见王友江、马捷、林仲书:“社区矫正体系建设研究”,载《中国司法》2009年第4期。

[47]具体内容详见: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48]具体内容详见: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49]参见刘强:“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组织管理体制的探讨”,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50]参见廖斌:“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初论”,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

[51]参见李文华:“论社区矫正的主体”,载《青海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52]具体内容详见: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53]具体内容详见: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54]参见武玉红:“我国社区矫正之现状与评析”,载《社会》2004年第4期。

[55]参见钱叶六、郭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非监禁刑种立法完善论要”,载《法治研究》2009年第8期。

[56]具体内容详见:200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57]参见张建升等:“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21期。

[58]具体内容详见: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59]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

[60]参见钟文华、王远伟:“社区矫正检查监督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