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行的机关

(四)执行的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规定,犯罪分子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由这一规定可知,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机关,在立法上规定的是公安机关。但是,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根据有关的法律文件规定,[6]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由此所引发的问题是,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机关究竟应当是公安机关,还是司法机关?这是学界和实务界近来对此讨论较多的一个话题。本书将在后面作具体阐述和分析。

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在经过较长时期的司法适用后已渐于成熟,并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特别是近年所试行的社区矫正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其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某些有待于完善之处。因此,应根据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现状,并分析其中的相关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完善建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