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

(一)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

作为社会资源的一种,司法资源应当包括司法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和财政支出等内容。司法资源的使用需要国家投入相应的人力、财力资本。相对于监禁刑而言,非监禁刑的执行可以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

具体而言,非监禁刑在执行时,可以有效地节约司法人力资源,这主要表现在限制人身自由刑中,如对管制刑、缓刑、假释等的执行,这些执行即是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社区矫正。在实践中,社区矫正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分担部分监管职责,矫正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从而可以节约司法机关管理中的人员资源,特别是当出现司法人员工作分配压力加大时,可以进行合理地调配。

另外,非监禁刑在执行时,还可以有效地节约司法财力资源。关于这一点,并非单纯地意味着非监禁刑执行具有“便宜性”,就可以解决监狱设施、条件不足的这些简单问题。“据2003年统计,中国现有监狱700余所,能容纳犯人100万人左右。1982年关押62万人,2002年关押154万人,增长2.5倍。2002年监狱执法经费144亿元,每个犯人每年平均花费9300元。据测算,除监狱建设外,每年需210亿元的监狱运转费用。”[50]国外的情形也基本如此,如有学者研究,“在美国,一张中等警戒度的监狱床位的平均建设费用为51 299美元,监禁一个犯罪人每年需花费20 000美元,而美国缓刑的平均花费是每天2美元。”[51]这些监狱的高额开支的数据,表明监禁刑执行的司法成本是巨大的,而非监禁刑执行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执行中的财力资源。这主要是因为,非监禁刑执行可以最大化地做到开源节流,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同时整合有关的社会力量,开展系列性的矫正工作,从而极大地节约司法资源。(https://www.daowen.com)

但有必要说明的是,在认识到非监禁刑及其执行的优点时,不应将其与监禁刑简单地作比较,认为非监禁刑及其执行就可以缩减监狱人口、缓解监狱爆满的压力等。其实,非监禁刑的设置及执行是因为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但如若仅仅是为了追求缓解监狱的压力,而过度地提倡非监禁刑,是极易导致重罪轻判、罪与刑不相称的。实际上,扩大法定刑中的非监禁刑适用范围,才能真正地有效利用其特点,才能够根本性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