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行的范围

(三)执行的范围

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的范围,除了分则具体规定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的个罪以外,还应注意的是:对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对于犯有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5]、抢劫等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满18周岁未成年犯罪人犯相关罪的,是否也应当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如果判处,应当如何执行?因为这些问题涉及剥夺政治权利刑中的执行内容,如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也不可能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等。以上这些权利对于某些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原本就是不具有的,剥夺它也毫无意义。所以,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范围中是否应当包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这也是后面将要讨论的重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