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的设想——以罚金刑逐渐取代之
作为对没收财产刑限制适用的进一步设想,是以罚金刑逐渐对其取而代之。刑法分则对于有关挂有没收财产刑规定的犯罪,在法定刑之中都同时挂有罚金刑。进言之,是对该罪相对较轻情节的法定刑规定为罚金刑,较重情节的法定刑通常既可以是罚金刑,也可以是没收财产刑。这种较重的法定刑规定方式,一是为了对情节加重犯或结果加重犯,作出严重处罚;二是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留下足够的可以相对自由裁量的空间。
这种立法的考虑和模式,其实可以完全成为罚金刑逐渐取代没收财产刑的进路。作为进路的发展可以分两步走,而且正好可以是立法和司法顺序的对调倒置。首先是在司法中先前行发展。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在裁定案件,需要作出财产罚时,在不必要的情形下,尽量多适用罚金刑。但对于确实是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的、人身危险性极高的,同时有利用个人财产继续实施犯罪可能性的犯罪分子,可以选择适用没收财产刑,但要注意严格控制范围。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步,实际上可以参考和效仿限制死刑适用的“少杀”“慎杀”(从死刑的限制到逐步废止)的进路模式,从而逐步解决以罚金刑替代没收财产刑。
其次是在立法上,解决罚金刑对没收财产刑的替代。从司法实践的实际执行效果,反馈到立法的要求之中,为立法提供充分的案例依据,这也正是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所采用的模式。没收财产刑的执行,通常要求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提前对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进行划定,并注意其是否有转移、隐匿的行为。另外,对于犯罪分子如在判决之前,还有所欠正当债务的,在考察债务的来源之后,对偿还债务部分进行划定。还有,对于家庭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通常还需要划出为其家属正常生活的预留部分,等等。以上情况在确定之后,执行部门才可以开始执行没收财产刑。从这些程序上看,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略显复杂,当然这与其刑罚的属性和适用执行价值有着重要的关系。也正是没收财产刑处罚的力度过大,所以在执行的程序规定的较为严格。而“严格”的另一面是,带来了执行的繁琐与复杂。从大量刑事执行的司法案例来看,实际上罚金刑的执行,要比没收财产刑相对简便和容易操作。尽管罚金刑也存在需要对犯罪分子财产状况的考察量定,但是其可以采取预交保证金(前已述及)等处理方式,达到执行的预期效果。所以,对犯罪分子采用罚金刑比没收财产刑在执行操作中更为简易,并且其执行的完成还可以最大程度地体现司法的严肃性。(https://www.daowen.com)
因此,立法者可以考虑以这“两步走”的模式,对没收财产刑进行适当的调整。第一步,先扩大罚金刑的司法适用;第二步,待取得司法上的实效后,再从立法上逐渐以罚金刑取代没收财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