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现状

二、司法现状

自2003年社区矫正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其发展趋势是积极向好的。应当说,基层的司法行政机关能够以有关的法律文件为指导,认真积极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并在工作中富于创新,大胆地尝试了一些新的做法,并提出了大量的良好建议。从工作效果来看,被采取社区矫正的五种人也能认真改造,在刑满释解后,再犯率也在呈下降的趋势。在社区矫正开始试行不久后,就曾有数据表明,“截至2006年9月底,已经开展社区矫正的乡镇街道3142个,地市85个,县市区375个,省辖市23个。截至2007年3月底,全国开展社区矫正的乡镇已经增至4085个,地市增至102个;区县市增至507个,省辖市增至24个。第一批试点地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共50 472人,其中,管制982人,缓刑33 838人,假释5905人,暂予监外执行1147人,剥夺政治权利8599人,累计85 546人,解除35 874人。截至2007年6月的最新统计,共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累计114 320人。其中,解除45 226人,现有69 094人。据统计,第一批、第二批试点的18个省市10万左右矫正对象,约投入司法所社区矫正干部10 275,社会帮教人员(志愿者)近8万人,专职社工8700余人。两者之间几乎是1比1的比例。而第一批试点的社区矫正对象中重新犯罪的有209人,占0.2%。”[36]从社会的反应度来看,普通民众在逐渐认知社区矫正,并有所理解,但对此工作的普法性教育,还有待加强。

笔者也曾因科研项目调研的机会走访了北京、浙江等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现状做了一些初步的调研了解,并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了专业咨询。(https://www.daowen.com)

社区矫正在试行过程中也曾面临一些问题,其中的个别问题较为突出,并可能会直接影响着社区矫正的工作效果,对这些问题作深入的分析研究,希望对司法实践乃至立法工作会有一定的帮助。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执行的范围有待于界定、执行的机关不明确、执行的内容亟需规范化等方面。